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法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欧利香、肖喜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肖喜香,欧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肖喜香。被执行人欧利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肖喜香、欧利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司法扣划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喜香、欧利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肖喜香、欧利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肖喜香、欧利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宏长审 判 员  魏 圆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着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