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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庆祥与周继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庆祥,周继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庆祥,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继升,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金凯,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庆祥因与周继升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庆祥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庆祥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二审判决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示公平。(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投资额、亏损数额及利息数额承担方式计算明显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于法无据。周继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刘庆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