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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葛秋兰与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秋兰,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葛秋兰。被执行人董彦龙。被执行人苏延丽。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董彦龙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越野车和轿车予以查封。三、对被执行人苏延丽名下的仓库、住宅、车库和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