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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徐某某、杨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杨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王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