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李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李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80号原告李红星,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法,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与被告李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