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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红星与李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星,李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80号原告李红星,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法,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星与被告李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