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翠花、魏佳佳、魏佳丽、魏佳弟、魏春星、魏清福、万腊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被告吴喜、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被告杨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翠花,魏佳佳,魏佳丽,魏佳弟,魏春星,魏清福,万腊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吴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杨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安翠花,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原告魏佳佳,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魏佳丽,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魏佳弟,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魏春星,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魏清福,男,1929年1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原告万腊月,女,192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负责人王俊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国荣,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喜,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桐城怡景B座9层。负责人麻秀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茂洲,男,1984年7月14日生,该单元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杨伟,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A座五层。负责人王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男,1985年8月31日生,该单位员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翠花、魏佳佳、魏佳丽、魏佳弟、魏春星、魏清福、万腊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被告吴喜、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被告杨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伟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安翠花、魏佳佳、魏佳丽、魏佳弟、魏春星、魏清福、万腊月撤回对被告杨伟的起诉。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刘玉莲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