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广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广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民初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法定代表人张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周广学,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广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广学逾期未履行裁判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旗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