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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团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760号罪犯谢团,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济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9月15日、2013年1月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谢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谢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