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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13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宗柱,嘉鱼县牌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幼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