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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燕诉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558号原告刘燕,女,49岁。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张浩。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7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燕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