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兰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信云与吕家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信云,吕家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吕信云,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吕家金,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信云与被告吕家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信云撤回对被告吕家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