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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兰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信云与吕家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信云,吕家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兰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吕信云,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吕家金,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信云与被告吕家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信云撤回对被告吕家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庆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