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昌贵与XX津、尹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昌贵,XX津,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64-1号原告:陆昌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津,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尹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昌贵与被告XX津、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XX津、尹敏银行存款25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查封担保房产。现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申请,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陆昌贵、杨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号(产权证号:包)房产一套的查封,并提供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编号:皖担保三部(2016)担保书第00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昌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陆昌贵、杨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号(产权证号:包)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人民陪审员 胡从容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志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