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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爵溪支行与葛素玲、葛隐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爵溪支行,葛素玲,葛隐德,葛兆如,黄培燕,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爵溪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王立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葛素玲。被执行人:葛隐德。被执行人:葛兆如。被执行人:黄培燕。被执行人: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葛素玲,该公司董事长。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爵溪支行与葛素玲、葛隐德、葛兆如、黄培燕、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葛素玲、葛隐德、葛兆如、黄培燕、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爵溪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7954元及利息、诉讼费657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葛兆如支付执行款2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9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