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银与钟美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钟美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周银。被执行人钟美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银与被执行人钟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367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132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钟美钗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银发现被执行人钟美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