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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宏标与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标,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标,男。被执行人刘梁平,男。被执行人严礼孝,男。被执行人姚永生,男。被执行人杨大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张宏标与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梁平在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开设账户XXXX的存款8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