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宏标与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标,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标,男。被执行人刘梁平,男。被执行人严礼孝,男。被执行人姚永生,男。被执行人杨大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张宏标与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梁平、严礼孝、姚永生、杨大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梁平在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开设账户XXXX的存款8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