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聚福利隆酒楼有限公司与钟能理、蒋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聚福利隆酒楼有限公司,钟能理,蒋伟,黎家胜,马东成,邓善俊,柯贤勇,梁文杏,王伟宇,唐先辉,邓善乐,罗显锋,梁省,邓善吉,赖聪,赖道山,谭吉喜,凌彦杰,顺就,李培安,邓桂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202号原告佛山市聚福利隆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岭南大道东江龙饮食娱乐中心75号,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417907。法定代表人陈德华。委托代理人刘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能理,男,1982年5月11日生,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蒋伟,男,1982年12月5日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黎家胜,男,1992年5月27日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马东成,男,1991年3月1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邓善俊,男,1994年10月21日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柯贤勇,男,1998年1月15日生,住陕西省佛坪县。被告梁文杏,男,1987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王伟宇,男,1989年12月1日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唐先辉,男,1995年8月26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邓善乐,男,1993年6月20日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罗显锋,男,1978年12月20日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梁省,男,1974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邓善吉,男,1991年11月11日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赖聪,男,1981年12月16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赖道山,男,1956年9月17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谭吉喜,男,1988年2月8日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凌彦杰,男,1985年9月22日生,住广西扶绥县。被告顺就,男,1976年8月17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李培安,男,1990年5月6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邓桂敏,女,1991年8月9日生,住广西藤县。上列二十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577。法定代表人朱杰勇。原告佛山市聚福利隆酒楼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能理等二十四人劳动争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钟能理等二十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218.46元或查封、扣押原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禁止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禁止办理工商过户及股权转让手续,为此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二十名被告担保。本院认为,被告请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218.46元或查封、扣押原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禁止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禁止办理工商过户及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否需支付被告等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被告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佛山市聚福利隆酒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365218.4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