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与施桂银、庄维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施桂银,庄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70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负责人李元,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施桂银。被申请人庄维维。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以被申请人施桂银、庄维维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施桂银、庄维维所有的价值13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徐传军自愿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施桂银、庄维维所有的价值13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徐传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15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勇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