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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水连与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00393号原告:陈水连(又名陈水莲)。法定代表人:张土根,职务:经理。原告陈水连与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5月份,原告陈水连在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做工。2015年8月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土根出具一份被告公司超龄职工欠薪工资单,其中载明原告5月份工资为827.83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5月份工资,原告催索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份报酬827.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水连2015年5月份的劳务报酬827.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省常山华鑫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雨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