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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艾继领与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39号原告艾继领。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区分局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继领以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继领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英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