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828号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法定代表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延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59.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