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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石朝凤、石绍金与石六斤、吴青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朝凤,石绍星,石六斤,吴青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石朝凤。申请执行人石绍星。被执行人石六斤。被执行人吴青姐。申请执行人石朝凤、石绍金与被执行人石六斤、吴青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石朝凤、石绍金与石六斤、吴青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源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