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曹部江与杨长亮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部江,杨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9号申请人曹部江被执行人杨长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长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长亮个人工资账户602464002202100XXX予以全额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