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美丽与袁盼盼、刁超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丽,袁盼盼,刁超敏,袁守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306号原告马美丽,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盼盼,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刁超敏,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袁守峰,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马美丽诉被告袁盼盼、刁超敏、袁守峰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美丽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美丽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