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关仁举、李艳芳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仁举,李艳芳,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仁举,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艳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关仁举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胡兴波,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关仁举、李艳芳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简称三八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仁举、李艳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李艳芳、关纪元于2012年5月19日与三八街道办事处签订的A-6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有关征收行为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关仁举、李艳芳主张确认李艳芳、关纪元与三八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审认定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案涉被征收房屋系关仁举、李艳芳夫妻家庭共有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关仁举、李艳芳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关纪元的名字系其母李艳芳代签,故关纪元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审不追加其为当事人程序并不违法。原审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加盖了政府部门的印章,与原件内容一致,原审据此予以采信,亦无不妥。综上,关仁举、李艳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仁举、李艳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