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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玉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9号原告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南路118号浙江商贸城B3幢301号。法定代表人郑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柳。原告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柳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徐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