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10刑更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亚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法10刑更第78号罪犯赵亚南,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驻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减刑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赵亚南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原判认定,2005年以来,被告人赵亚南积极参加以周盛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驻马店市区内从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该犯系主犯、涉黑罪犯。罪犯赵亚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步现周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亚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权 军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盈盈(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