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霞诉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86号原告周霞,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范平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诉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平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周霞诉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告河南双马工量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平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周霞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50元退还给原告周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苏 醒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