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翠英、耿加胜等与邹建峰、邹玉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邹建峰,邹玉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陈银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52号原告吕翠英。原告耿加胜。原告耿加富。原告耿加红。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拥军,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建峰。被告邹玉付。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五里西路35号。负责人周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海云,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信投大厦9层北。负责人赵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公司,住所地城厢镇县府街28号。负责人姚铿,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建湖,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诉被告邹建峰、邹玉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陈银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拥军,被告邹建峰、邹玉付,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松,陈银官,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建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诉称:2015年11月12日14时10分许,邹建峰驾驶汽车与耿宜美发生碰撞,后被陈银官驾驶的汽车碾压至耿宜美死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34346×(20-8)=412368元、丧葬费61783÷2=30891.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000元,合计479259.5元,主张46629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邹建峰、邹玉付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被告都邦公司书面辩称:苏M×××××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起事故另有伤者,请法院依法对交强险限额予以预留。原告主张的损失由我公司与陈银官的交强险公司各半承担。被告人寿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责任有异议,我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事发时与横穿公路的死者发生碰撞,并没有致死者死亡,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被告陈银官驾驶车辆碾压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我方的责任占比较小,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过高。我方只承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超过交强险部分我方最多赔偿50%比例,另我方投保的车辆事发时超载,应扣除10%免赔率。另需要核对我方驾驶员的行驶证、资格证及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的有效期,否则商业险不予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本案中另有一伤者,需核实是否预留。原告方为电动三轮车,应认定为机动车,且其车上载有人员也属违规行为,请求法庭一并考虑。被告陈银官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以事故认定书为准,陈银官所驾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交强险如何赔偿由法庭审核;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4时10分许,邹建峰驾驶苏M×××××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原233省道114KM+200M(上方寺门口)路段,撞到由南向北过公路耿宜美驾驶载带冀开翠的电动三轮车,致使耿宜美倒地后又被由西向东陈银官驾驶的苏J×××××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发生耿宜美死亡、冀开翠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建峰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耿宜美负事故次要责任,陈银官负耿宜美死亡的次要责任。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分别系耿宜美的妻子、长子、次子和女儿。另查:邹建峰驾驶的苏M×××××中型普通货车车主为邹玉付,该车在被告都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银官驾驶的苏J×××××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陈银官,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再查: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邹建峰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邹建峰在法院的判决之外自愿额外赔偿原告90000元。2015年11月19日,原告与陈银官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银官一次性支付原告同情费35000元,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其通过诉讼取得,无论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与陈银官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火化证、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邹建峰提供的协议书、收条,人寿公司提供的商业险保险条款、投保单,陈银官提供的协议书、收条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有无事实依据;二、交强险外各被告承担责任比例。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与孙子共同居住于城镇的事实。其提供的失地农民证明经本院核实亦无事实依据,其在环卫部门工作也仅为零星的打零工。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人寿公司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对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本案各方的过错,本院酌定交强险外邹建峰、耿宜美、陈银官按照6:2:2分担责任。因本起事故尚有一名伤者冀开翠,故本院酌定都邦公司和人保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各预留10000元。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958×12=179376元、丧葬费308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3000元,合计241267.5元。被告都邦公司和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10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为41267.5元,被告邹建峰承担60%为24760.5元,其中被告人寿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为22284.5元,邹建峰承担10%为2476元。交强险范围外被告陈银官承担20%为8253.5元。邹建峰驾驶的车辆车主为邹玉付,且系在为邹玉付运送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当由邹玉付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邹建峰签订的协议约定邹建峰在法院判决之外自愿赔偿原告90000元,故邹建峰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与陈银官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由其向保险公司诉讼取得,与陈银官无关,故被告陈银官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等合计10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等合计22284.5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等合计100000元。四、被告邹玉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等合计2476元。五、驳回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对被告邹建峰、陈银官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4147元,原告吕翠英、耿加胜、耿加富、耿加红负担2149元,被告邹玉付负担2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负担88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公司负担8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8294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