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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俞金木、卢祖碧与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金木,卢祖碧,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俞金木。申请执行人:卢祖碧。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营者:刘勇。申请执行人俞金木、卢祖碧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金木、卢祖碧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柯桥精致龙摄影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万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