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16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