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刘晓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171号原告刘小兵,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刘晓炎,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小兵诉被告刘晓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6年3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兵诉称:2015年1月3日,原告驾驶皖HJXX**车辆沿松江区松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蒸公路新松路口处,被被告驾驶的赣EGXX**车辆撞向原告车左前轮处,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53.20元、车辆修理费8,625元。被告刘晓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经核对,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另查明:赣EGXX**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刘晓炎。事发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维修材料清单、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投保了交强险,且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花去医药费653.20元及车辆修理费8,625元,故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兵医药费653.20元;二、被告刘晓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兵车辆修理费7,6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刘晓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傅月琴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