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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毕德建与刘华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建,刘华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517号原告毕德建。被告刘华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德建与被告刘华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毕德建负担。审判员  季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