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丽琼与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琼,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字220号原告何丽琼,女。被告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大莹东方国际服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魏国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琼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丽琼负担。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