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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海旺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42号原告:黄海旺,男,壮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38。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