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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复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复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复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彭兰英。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杜有忠。本院在执行上海复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3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停业,财产已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9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