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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万黎建、黄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万黎建,黄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423号原告:张桂芳。被告:万黎建。被告:黄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万黎建、黄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