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国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国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209号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京,该公司水车支行行长。被告邓国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国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俸纯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