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俭诉被告雷永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俭,雷永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363号原告陈学俭。被告雷永波。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学俭诉被告雷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陈学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缴纳。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