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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俭诉被告雷永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俭,雷永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363号原告陈学俭。被告雷永波。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学俭诉被告雷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陈学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缴纳。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