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50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务工,住宁国市。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国市宁墩镇街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宁墩街道大头超市路段处时,与前方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受伤。后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日4时8分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年岁已高,患××多年,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国市宁墩镇街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宁墩街道大头超市路段处时,与前方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受伤。后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日4时8分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宁墩派出所协警胡某甲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杨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杨某护送被害人刘某至医院接受救治,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核查,被告人杨某未曾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害人刘某生前系宁墩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住院抢救期间,被告人杨某垫付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本人患有××。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甲、朱某甲、王某、李某、朱某甲、朱某乙、胡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尸体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通知单、证明、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护送被害人至医院抢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价,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武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