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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1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云与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吕生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吕生军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 案 号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奇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1392号之一原告:赵云,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汉族,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系赵云妻子。被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生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奇台县天和市场农机区E区被告:吕生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原告赵云与被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吕生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石志亮审判员杨敏峰人民陪审员王振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赵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