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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南岸区阿卡迪亚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南岸区阿卡迪亚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001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洁,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阿卡迪亚歌城。负责人:李琳,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重庆市南岸区阿卡迪亚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