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26号原告:叶某。被告:朱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朱某、郑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