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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26号原告:叶某。被告:朱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朱某、郑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