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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827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海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海珍、被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徐可遇。婚后由于性格不投、志趣不和,经常吵闹,且被告脾气任性,稍不顺心就辱骂和殴打原告,被告的家人也极不尊重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孩子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是同学,又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比较牢固,感情比较好,并不像原告诉称,答辩人并没有殴打原告,婚后六年多时间原告家所有的借款都是向被告父母所借,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徐可遇。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徐某甲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相识、相爱、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名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特别是双方应该认识到如草率离婚,将会对原、被告及其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产生极为不利影响,也不利于保障其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是有可能和好的。且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