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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5刑初86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30日被玉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玉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云AM36**轿车到宜良县城,由张某某望风,徐某某在匡远街道办事处花园街东路2巷盗走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和价值人民币798元的手机一部。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2015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云AM36**轿车到禄劝县城,由张某某望风,徐某某在屏山镇广场路27号张某某住宅内盗走价值人民币495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到昆明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商品销售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审讯录音录像光盘、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有累犯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云AM36**黄色轿车(发动机号:A65J012219)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祥凤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