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某仙与吴某、姚某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仙,吴某,姚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某仙,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花,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桂1027执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姚某花在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存款账户64×××76内的存款人民币3719.22元,现被执行人姚某花已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某花在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存款账户64×××7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