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251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