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083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张××,农民。原告王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1年,原、被告所在前辛庄村拆迁整合后,被告开始经营牌局,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2年10月2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下落不明。被告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2年10月25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呈讼本院,并提出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只有夫妻双方均有维系婚姻的愿望,婚姻关系才能存续。被告离家失去音信,经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告确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经本院发出公告,被告仍未出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半,被告对原告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庭审中,原告的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原告未提出明确的个人财产范围,本院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张××离婚。二、驳回原告王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长青审 判 员 国 艳代理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