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中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中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商都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瑾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