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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中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中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商都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瑾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