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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王献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王献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海明。被告王献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明与被告王献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国宝审 判 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