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王献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王献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海明。被告王献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明与被告王献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国宝审 判 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