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兰姬与被执行人孙锟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方兰姬,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朝鲜族,延边天华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孙锟,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六一幼儿园附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兰姬与被执行人孙锟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853.28元,案件受理费1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